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升溫,房價的高漲直接導致了房屋交易所產生的稅費節節升高,尤其是通過贈與方式過戶房屋所需繳納的稅費讓很多老百姓望而卻步。為了避免高額的稅費,很多父母通過買賣的形式將房屋過戶給子女,但真實的意圖實際上是無償的贈與。但是,是否只要是父母與子女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能夠推定為贈與呢?也不盡然。
那么,在遇到這種特殊情況的時候,就需要律師深度剖析案情,最大程度地還原事實的真相,奉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來向法庭作出有理有據的陳述,爭取法官的采信。近期我在辦理的一個案件,就是案情看似與其他同類型的案件相同,卻在申請高院再審后發回重審的案例。
案情簡述如下:劉老太和林老頭一共生了四個子女,即林甲、林乙、林丙、林丁。上世紀八十年代,劉老太名下的一套私房動遷,共分得了四套房屋,其中兩套分別給了林甲和林乙,另外兩套房屋的產權一套寫在劉老太的名下,一套寫在了林老頭的名下。2005年,林老頭去世。2009年,由于劉老太年老體弱需要錢治病、養老,就想將房屋出售來換取錢款,林丁知道后找到劉老太,表示想購買該房屋,并承諾會好好照顧劉老太,為她養老送終。劉老太相信了林丁的話,就和林丁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低于市場價的優惠價格將其自己名下的那套房屋出售給林丁,基于母女關系將合同條款簡化了,僅約定了房屋過戶的日期,沒有對房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進行約定。簽訂合同不久后,劉老太與林丁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此后的兩年,劉老太一直向林丁索要房款,但是林丁總是借故不付,甚至不再照顧劉老太。2011年,林丙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林老頭名下的財產,經法院調解后,所有繼承人均同意林老頭名下的房產由林丙繼承。2012年,長期索要房款無果,劉老太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林丁支付購房款。
一、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均認為,由于劉老太和林丁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僅約定了房價款以及過戶日期,有關房屋買賣的付款期限、方式、房屋交付日期等主要條款均未作約定,而在簽訂合同時及過戶后劉老太均居住其中,而其他子女均通過動遷或繼承的方式獲得了另三套房屋,所以最終認定劉老太是以買賣的形式將房屋贈與給了林丁,并未支持劉老太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后,劉老太找到了我們律師事務所,由我來承辦該案高院的再審申請階段。在仔細聽取了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后,我分別前往該案的一、二審法院,調取了所有案卷材料,在對所有材料進行詳盡的研究后,形成了清晰的代理意見:第一,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未就某些條款進行約定,并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繼續履行,且基于親情與信賴,在轉讓房屋時沒有對細節條款進行約定并簡化了合同條款的行為也符合交易習慣以及常理;第二,劉老太在簽訂合同以及過戶后仍繼續居住在房屋內的原因就是因為林丁遲遲未支付購房款;第三,其他子女獲得了房屋并不能當然地推斷林丁作為劉老太的子女也應該獲得相應的房屋;第四,在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就房屋存在贈與關系的前提下,推斷是以買賣的形式實現贈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第五,劉老太是年逾八十的老人,若將房屋買賣的行為認定為贈與,直接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高院對該案進行審查后,認為我方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指令二審法院再審本案。這個案例也給大家敲了個警鐘:即便是再親密的關系,如果涉及到錢款、房屋等財產的交易,還是要簽訂詳盡的書面協議,對各方的權利義務予以明確約定,防止糾紛的發生。作為律師,面對案件事實存在爭議、各方說法不一的情況,則要抽絲剝繭理出案件事實,贏得法官的信任和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