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海口2月23日訊(記者 紀燕玲)一位男子瞞著妻子到公證處準備辦理房產抵押公證,雖然房產證上只有男子一人的名字,但考慮到婚后夫妻兩人用共同財產償還了房產貸款,公證處拒絕在只有他一人在場的情況下出證。
典型案例
據介紹,近日李先生申請辦理房產抵押公證。李先生已經作好了充足準備,隨身帶來了辦理房產公證必須提供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李先生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實合法的,其中房產證上權利人也是李先生。
隨后,公證員給李先生做公證談話筆錄。在談話時,李先生吐露房屋是婚前用個人貸款購買,在購置該房屋后和妻子結婚,婚后兩人用夫妻共同財產一起償還了貸款。這引起了公證員的注意,公證員要求李先生通知妻子一起來做房產抵押公證,或者提供經過公證的妻子同意其對該房屋進行抵押的書面聲明書,但遭到了李先生的強烈反對。李先生堅持認為房屋是婚前自己舉債購買的,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該房屋應當是其婚前個人財產,與妻子無關,自己想抵押就抵押,沒有必要取得妻子同意。
個人婚前購買,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到底歸誰所有?公證處內部也展開了討論。大部分公證員認為,房屋只是一方在婚前用借貸購買的財產,而借貸是夫妻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這就相當于夫妻共同購買了該房屋,只不過購買行為由李先生一人在婚前完成而已。如果認定了這是個人財產,則對妻子明顯不公平,縱容了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經營、積累個人的財富。最后,公證處認為,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財產并且已經支付了絕大部分債務,婚后夫妻共同償還余下部分的,這種情況下就不宜將該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該項財產時,應將財產判歸該方所有,但夫妻共同償還那部分應當由其向另一方作出補償;反之,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財產但只是支付了一小部分債務,婚后夫妻共同償還余下絕大部分的,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將該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該項財產時,該方先前自己支付的那部分由另一方向其作出相應補償。
公證員將討論結果告訴李先生,李先生不愿意通知妻子,他的申請也遭到公證處的拒絕。據了解,李先生因為和妻子鬧矛盾,正在和妻子鬧離婚,因此瞞著妻子準備將房產抵押。
相關解讀
當事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辦公證?按照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公證和一般證明有什么區別?一般證明指公證機構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出具的證明。按常理,公證機構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就某一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做出證明。公證和一般證明的區別主要是:前者是在實施一種法律制度,實施后果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其證據效力是法定的;后者則是對有關的人或事進行介紹,證明力不如前者,要使其具有證據效力,往往要經過一定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