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公證流程
第一步:當事人準備材料。應攜帶以下資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關鍵提示: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也會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
第四步: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關鍵提示: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婚前房產公證費用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按照收費標準,該類民事協議公證費為400元,代書費為80元,打字復印、副本等收費另行計算。但如果一方將屬于自己的婚前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所有,應按贈與公證收費,收費標準為贈與價值的2%。
按照《公證法》,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婚前房產公證有效嗎
婚前一方買的房子,產權證上是甲,但因貸款20萬需還,因此房產證上無法加入乙的名字。所以協議去公證處公證,婚前房產公證有效嗎?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你們可進行財產約定,通過公證更好,費用你可打電話到公證處問詢。婚前一方買的房子,產權證上是甲,但因貸款20萬需還,因此房產證上無法加入乙的名字。所以協議去公證處公證,但不知公證是否有效?如何才有效保障雙方的利益?雙方都需要做些什么?
滬律網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你們可進行財產約定,通過公證更好,費用你可打電話到公證處問詢。
專家疑難解答
結婚前公證后的房子過戶需要哪些手續
網友提問
結婚之前,家人為我購置了一套138個平方的房子,房產權是我的名字,現在因為跟老公關系不好,正離婚!結婚前房子已公證過,這房子屬于我所有,現在我想把房子還給我爸想過戶,需要哪些手續?過戶時還需不需要我老公到場?過戶需要戶口本,我老公他不肯給我怎么辦?現在他霸著房子不肯給,所有關于房子的證書及合同發票等都不肯給我,我現在怎么樣才能順利的過戶還給我爸?
補充問題
這房子是我家人買給我的,現在因為這房子跟家人鬧得特別僵,所以我必須要還給我家人,過戶是肯定的.現在我們都在等法院的判決書,快一個月了還沒下來,就是因為他以孩子為借口要房子,法官在調解中.卻一直沒達到一致.如果現在這戶他要不要到場?我是不是把公證書和房產證及其他證件帶著就行了?他戶口本不肯給我怎么辦?
滬律網律師回答
該房是在你們結婚之前你家給購置的并且房產證是你的名字,那么,可以肯定地說,這房子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怎樣,法院都是不可能將這房子判給他的。你大可放心了。
如果是為了防止被他侵占而過戶是沒有必要的,在法院的判決生效后也不必為此另訴,到時他若是賴著不走,請法院強制執行,把他攆走就是了。
如果說真的是要還給你父母,也不能現在就過戶。因為只要涉及訴訟的財產,在訴訟沒有結束前,是應當維持現狀不可以轉移的。如果你現在就辦過戶,被法院強制制止了,反倒不美,讓他看笑話了。
此訴至多是在六個月內就審結了,不要著著急。
婚前房產公證和婚后房產分割受重視
越來越多的邕城市民重視婚前房產公證和婚后房產分割,懂得尋求合法手段維護合法財產。
擔心婚前財產共有忙“問計”
據南寧市房產交易中心房地產法律法規
現在到該處詢問婚前如何進行房產約定成了邕城未婚青年的必修課。
覃經理的一個女友自己買有一套房子,而男朋友是無房一族。盡管她知道不管結婚與否,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套房子是她的個人財產,但是因為受舊婚姻法“同居8年財產夫妻共有”的規定的影響,她在迷惑中干脆為自己加了雙保險,與男朋友到公證處進行房產公證。“我認為其實他們沒有必要多此一舉,因為新婚姻法的規定已經很明確”。 A女士的位于建政路的一棟私宅產權歸屬她和父親名下,而且是她婚前與父母共有的財產,應該歸她父女所有。但是A女士考慮到她與丈夫已經結婚7年,現在由于感情問題,她決定與丈夫離婚,但擔心離婚大戰會拖到第8年,可能要與丈夫分割房產,因此想轉移房產,暫時過戶給父親,便向南寧市房產交易中心房地產法律法規顧問處“求計”。覃經理說,其實A女士父女的房產是她婚前擁有的,應該與丈夫無關,無需過戶。 A女士確實需要過戶的,按南寧的私宅產權轉移規定,由房產證擁有人簽字即能生效;只有單位房、房改房的過戶手續需要夫妻共同簽字生效。
使用權房分割較繁瑣
覃經理曾還接待了一例離婚判決書在手卻無法將房產證過戶的特殊咨詢者。
B女士與丈夫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結婚后他們買了單位房,在辦理房產證過程中,兩人離婚。由于沒有房產證,法院將房屋的使用權判給了B女士。2年后房產證辦好了,B女士憑離婚判決書順利地拿到了房產證,結果卻發現房產證上寫的還是夫妻共有的名字,于是她到房管部門辦理更名手續,結果遭拒。 房管部門解釋,B女士的離婚判決書只是判決女方擁有房屋的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應該還是兩人共有,沒有前夫的同意,B女士不能更名;如果兩人協商不下,可以告到法院重判。
B女士起訴離婚時,該房沒有取得產權證,法院針對此種情況僅判爭議房歸B女士使用是有法律根據的,房管部門的解釋是正確的。
B女士在與前夫協商更名事宜未果情況下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離婚分配中涉及的房產主要有三種性質:一是商品房,二是房改房,三是使用權房產。前兩種房產離婚時分配情況基本相同,而使用權房產在離婚分配過程中相對繁瑣。 由于使用權房產無法進行公證,所以離婚雙方在該財產的分配上出現分歧的案例較多。如果夫妻雙方均與該房產產權單位無任何關系,那在房產分配上就作為一項財產進行分配;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該產權單位的職工,則將由該方對房產受益,但由于該房產涉及房租問題,獲得房產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定比例的房租費用;如果夫妻雙方都是該產權單位的職工,則由雙方協議決定哪一方是房產的受益者。
離婚分房與繼承權是兩碼事
女士說自己與丈夫離婚后,孩子房子都歸丈夫所有,但是她特意在判決書上注明,房子的所有權歸丈夫和孩子共有,并不是丈夫個人的,因此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將孩子的名字也寫進房產證共有人一欄,結果被拒絕。 桂華南律師事務所的梁律師認為,房產部門拒絕C女士的請求是合法的。因為房產證上原來并沒有在共有人一欄列有C女士孩子的名字,雖然C女士在判決上注明房子的所有權歸丈夫和孩子共有,但這種注明不具法律效力,不能與房產部門內的登記相抗衡。但是梁律師又說,如果C女士真的想將孩子列為共有人,應取得其前夫的同意并由其前夫親自去房產部門申請,按照房產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增加共有人手續。C女士的前夫還可以將房子全部贈與孩子,或立遺囑將該房子由其孩子繼承。
婚前房產不公證離婚后歸誰
張小姐是武漢人,在去年三月份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沒有做任何公證。當年六月份,她和現在的老公結婚,今年和老公有些矛盾,她擔心可能要和老公離婚。她擔心,如果跟老公真的離婚了。她問,這套房子是否完全屬于她的個人財產。
律師點評:
其實,這里涉及到民法理論中物權和債權的關系。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個人名義購買房產之后即成為產權人,對于其所購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權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銀行按揭貸款,實際上是與銀行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從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也為房屋產權的取得在做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不改變房產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償還的貸款屬于其個人債務,對于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另外,張小姐婚前和開發商簽定購房合同,并且已經付首付款,這可以作為張小姐擁有該房產的證明,而房產證只是擁有產權的標志,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該房子依舊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
他指出: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可經過一定時間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張小姐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房屋的產權沒有變動,張小姐仍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解除而發生變化。
婚前房產公證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婚前買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處分不影響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時沒有影響。
如果房產為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自應分割增值部分;但如房產已經確定為個人財產,則夫妻離婚時能否分割增值部分
大體看來,婚姻房產可能基于人為因素和市場因素兩種原因增值。就第一種而言,最主要的人為因素有兩個:一是婚后裝修,二是婚后出租。在房產裝修的情況下,如果房產為甲男所有,則裝修行為性質依物權法理論應為添附。根據從物隨主物的原則,添附之物應隨房產屬于甲男所有。如果這種添附為甲男乙女共同出資,裝修增值部分中屬于乙女應得的份額,離婚時由甲男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折價補償給乙女,但乙女很難主張基于添附所產生的房產增值。在房產出租的情況下,依物權法理論所收取的租金應為法定孳息。如甲男乙女對租金收益分配無約定,依物權法理論應歸所有權人甲男所有。在以上兩種情況下,如乙女對房產裝修和租賃耗費了人力物力,則依照物權法理論推導出的結果將對乙女明顯不公。另一種是房產基于市場的原因而增值,情況則更為復雜,筆者不贅述。有一種觀點認為: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已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購買的房屋升值所產生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較為妥當。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如果將房產看作是與股票類似的投資,似乎這種增值應當為共同財產。
從目前城區基層法院審理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可以看到,夫妻一方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產出租,租金收益因離婚時的分配而產生的糾紛比較普遍。筆者認為,在婚姻關系中,雙方對一方所有房產的租金收益分配無約定時,可以確認非產權方可以取得對方房產出租的收益權;當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首先應考慮到大多數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為共同的家庭生活作貢獻這一公認的基本事實。通過以上法理對比分析,并結合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筆者認為,公正處理該類糾紛的思路是: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其承擔了房產出租的全部經營管理工作,就應推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為共同財產;非產權方舉證證明其對房產出租承擔了全部經營管理工作,應根據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房產出租貢獻力的大小決定租金收益在離婚時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決非產權方獲得全部租金收益;產權方舉證證明房產出租經營管理完全由己方實施的,與對方無關,租金收益就應歸己方所有。
我國部分法院的處理辦法與上述思路不謀而合。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就認為:“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從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種處理辦法應為個人所有的房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時分配的正解。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專門添加相關內容,為法官公正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依據。
如果公證書是合法的那么是有法律效應的,所以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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