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維權的觀念也是深入人心。合同也開始出現在老百姓的視野中,很多的事情都會簽訂合同。但是,最近卻反生了一件鬧心的事情,原本簽訂的合同到期了,卻沒有想象中的一片和諧,而是出現了糾紛的事情,讓很是繁華的商場,一片狼藉。
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吉利廣場從十年前開業以來,一直都是最為繁華的商場之一,可是從十多天前開始,吉利廣場就已經無法正常營業。因為業主與承租方之間發生租賃糾紛。吉利廣場作為商場,當然是有著很多的商戶的。其中大部分商戶租賃合同期到今年6月30日止,在當時的時候,承租人向他們表示“可以續租”,誰也沒有想到,到期后半個多月內,業主方為了逼他們撤場。雙方發生比較大的糾紛。7月21日,商場四周圍施工挖路,入口處也被傾倒了大量碎石,7月28日,管理處將電閘開關破壞,導致商場到今天都是處于停電的狀態,更不要說顧客上門了。商場承租人李先生說,依據簽訂的合同,業主方在租期內,不得在附近興建大型商場,但對方卻在2011年,在距離吉利廣場不足500米的地方興建了一個更大規模的購物廣場,對吉利廣場的生意造成很大的影響。李先生稱,他于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延長租期以抵償損失。對于這件事情,吉利廣場工作人員卻有不一樣的解釋,因為合同租期結束的原因,且李先生拖欠了好幾個月的租金,業主方已經決定不再續租,要求商戶如期撤場。對于李先生提到的違約問題,愿意通過法院,法院如何判決,都會配合。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指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通過這件事情,告訴我們簽訂合同后,千萬不能夠違反約定,當一方要做決定的時候,需要顧忌到自己的合作方,要及時與合作方進行溝通,達到雙贏的目的。反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理智,不能夠采取極端的方式,讓矛盾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