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銷售崗位實行“末位淘汰制”似乎已經成為行業的潛規則,業績考核不達標公司就可以開除你,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怎么辦呢?杭州的小王就遇到了這種情況,而他拿起了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小王進入杭州某公司銷售部門任職,而該公司有其自己的《員工績效管理辦法》,規定員工半年,年度考核分為S,A,C1,C2四個等級,分別代表優秀,良好,價值觀不符,業績待改進。而C2也就意味著不能勝任工作。而小王在2008年考核為C2,在2009年初由于銷售科解散,小王被調往縣區做銷售工作,但后來幾次考核仍為C2。因此公司便已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和小王的勞動關系,僅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
小王和公司在庭上均闡述了自己的立場,公司認為,小王2008年考核為C2后,便對其進行轉崗,但轉崗后考核仍未C2。因此,公司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公司也給予了小王經濟補償金。而小王則認為,自己在2009年調至縣區是由于公司銷售科解散,其次自己從事的仍然是銷售工作,本身工作性質沒有發生改變,故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三十九,四十條規定,只有下列情況方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提醒,用人單位的業績考核將會給處于末位的勞動者評價不能勝任工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常用借口。大家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不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須進行培訓或轉崗,如仍不能勝任,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的焦點在于公司是否能夠僅因為考核不合格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在此認為,考核居于末位,不能成為公司解除與小王勞動合同的緣由。因此判處賠償小王損失三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