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新人小A初入職場,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企業“末位淘汰制度”。次年小A在考核中排在末位,企業便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了小A。近年來,“末位淘汰制度”成為企業考察員工業績的一種方式,但這種方式是否合法,也引起了大家的熱烈討論。
小A大學畢業之后就在當地的企業找了一份工作。并與2013年2月1日起,與該企業簽訂了勞動書面合同,在此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該企業實行員工末位淘汰的制度,在每年年末以末位淘汰制度的方式進行裁減職員。雖然當時小A看到條款時非常的猶豫,但剛剛大學畢業的他急于想要一份工作,于是便簽下了該勞動合同。
2014年年初,經該公司的考核小A出現在了淘汰的名單中,并且是最后一位,公司以不能勝任的工作為由向小A下達了《關于解除A勞動合同的通知》。
小A認為公司這種做法有失妥當,自己是剛入職場的新人,自然比起工作許久的其他工作人員來說還處于學習的階段。其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早已是聲經百戰,但對于自己人脈也好,工作能力也罷都不能與其他員工相抗衡,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再者,小A在工作期間勤勤懇懇,其已經完成了公司所交給他的所有任務,自己并沒有存在什么過失,只是業務水平有限才才排在最后。所以立即與公司交涉,未果。
那么什么是末位淘汰制度呢?
所謂“末位淘汰”是指工作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結合各崗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定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得分先后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該制度不考慮這些員工的績效水平是否高于工作單位績效考核標準線。換句話說,末位淘汰制度,就是用人單位自己制定的一個考核標準,然后對員工進行考核,經過考核后將排名相對靠后的人員予以淘汰、辭退的一種管理方法。
上海勞動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企業可以援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主要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在本案中,小A已經完成了公司所交給其的所有任務,在此過程中并未出現重大的失誤,或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只是因為能力有限,業績排在末位。而我國勞動法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指勞動者明知或應知規章制度的存在,卻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從事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業績排在末位并不能表示小A不勝任該項工作,其他各種因素也非常有可能導致。
所以企業不能因為小A業績居于末位,就主張其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小A可以就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