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老年人離婚的訴訟越來越多,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越來越受到關注。近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的法官將法庭開到養老院中,公開審理一起特殊的離婚訴訟。
78歲的韓老太和82歲的宋大爺自1956年結婚以來,走過整整六十年,本應是眾人羨慕的鉆石婚。但是韓老太自1999年起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宋大爺離婚。這又是緣何呢?
原來兩人自1956年結婚以來,一起在西安生活了四年,但后來由于某些原因,宋大爺回到鄭州。韓老太就一直生活在西安,并且獨自把三個孩子撫養成人。夫妻二人由于長期處于分居狀態,并且指責宋大爺并未盡到父親的責任。因此韓老太在1999年第一次提出離婚訴訟,但是被法院駁回。
后來,由于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韓老太第二次提起訴訟,但由于未提出足夠證據,又不了了之。近日,韓老太第三次又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拆遷安置房。因二人均年事已高,所以法院在宋大爺所在養老院開庭。這次宋大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房產,理由是該房產為自己之力所蓋,并接受兄弟幫助,但韓老太從未出過一份力。并且在自己病危時,韓老太未盡到夫妻扶養的義務。因此自己有權處理這幾套拆遷安置房產。而韓老太則不能分割這些房產。
該案中,兩人基本已同意離婚,但分歧主要集中于房產是否為共同財產,可否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獲得收益,安置補償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老年人離婚案件存在以下幾個難點,首先婚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分割。其次,解決老年人婚后生活存在一定困難。還有就是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比較困難。因此在老年人離婚案件中法院應發揮積極作用,強調調解優先,不盲目判決不離婚,并著重考慮老年人離婚后的生活問題。
本案的重點在于宋大爺的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可否分割。顯然,這套房產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蓋,應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