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子女是父母遺產繼承的合法人,那么,獨生子女是不是就可以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呢?這個問題可不僅僅是詢問,而是發生在李女士的身上,甚至被罵“不孝”,為了公證,卻背負了親屬,社會,同學的批判,讓李女士苦不堪言。
82后的李女士是獨生女,父母在南京買了一套學區房,房產證上寫的是父親的名字。李女士的父親因為患病,在去年的時候過世了,過世前曾口述名下學區房歸李女士所有。去年,李女士的女兒到了上小學的年齡,通過咨詢,學區房必須要有她的名字才行。李女士是一個有較強法律意識的人,李女士就找母親商量過戶的事情,沒想到房管部門表示,如果沒有遺囑和公證書,房屋的繼承權屬于李女士、李女士的母親和李女士的奶奶三人共同所有,需要她們到公證處,表示愿意放棄房產繼承權。因為這件事情,讓李女士被家里親戚私下指責多次,說她不孝順。讓李女士無奈的同時,卻是非常的委屈。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過本案,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遺產公證是很正常的現象,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雖然和本案類似的案例比較少,并不具備普遍性,可是卻是真實存在的。很有可能會受到來自家庭,社會等團體的批評,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