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價的攀升,相比現房,二手房以其性價比高,具有現房,居住環境較為成熟等原因受到不少購房者青睞。但由于二手房交易環節多,手續復雜,信息不透明,使得二手房買賣糾紛呈現上升趨勢。
梁女士在出售一套二手房時由于錯報了二手房的房齡,引發了一場糾紛。原來梁女士在2012年想要出售一套房子進而換一套較大的房子,通過一家中介公司就掛牌出售了。但由于梁女士也不知道房齡多少,只知道大概是八十年代建造的,也就沒放在心上。鐘先生看了這套房后,非常喜歡。雙方一拍即合,梁女士在原價基礎上又降了幾萬元,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
但是,鐘先生去房管所調取了這所房子的檔案,發現其實際房齡比梁女士說的大五年。便要求梁女士降價,而梁女士因自己不了解房齡拒絕降價。于是鐘先生拒絕支付房款,并將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庭上,梁女士對其進行了反駁。自己在看房階段便已向鐘先生說明房齡情況,自己并不清楚具體房齡。而且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也沒有涉及房屋建造時間不準便可解除買賣合同的條款。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而此案中,雙方均未涉及其中可撤銷的緣由。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提醒:市民在購買二手房屋時,要留心考察房屋的房屋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購房者可通過向相應的房屋管理部門申請查詢,向小區居委會、物業咨詢,或向老住戶詢問等方式,多方獲取該房屋的真實情況。
此外,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購房者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買家有權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變更或解除購房合同,并可要求賠償損失,以便在今后面臨矛盾糾紛時,能夠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案裁決的重點在于,梁女士的行為是否為故意隱瞞,是否能因此解除買賣合同。顯然,梁女士自身對房齡也是不了解的,不存在故意隱瞞。因此合同不會終止,雙方應繼續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