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一辦法對此前備受關注的經濟適用房上市問題做了規定。
需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
按照辦法,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發生額)。辦法適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深圳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強調,經適房政策的出發點是解決戶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并不鼓勵購買人購房后進入市場交易獲利。部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
爭議:多數人的錢補貼少數人?
易居房地產研究院研究員嚴躍進認為,允許上市的做法,等于給了經適房一個“退市”的做法。通過給予上市的資格,并繳納相應的增值收益,符合市場化運作的原則,也讓經適房逐漸退出過去保障房的大框架下。
不過,方圓地產首席市場分析師鄧浩志則表示,這種補差價上市交易的做法不完全可取,畢竟經濟適用房是一種半公共產品,用多數人的錢補貼少數人本來就有問題,況且還有盈利。歸還給政府就是歸還給公眾,至于當時的購房款,支付利息就可以了,因為在這個過程中他已經享受了這個公共產品。
鄧浩志進一步認為,如果經適房上市交易,應該歸還所有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