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案件。我是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發現合同上的抵押權人,與房東地產權證(做產調時發現)上的抵押權人不相符,會導致我陷入三角債務陷阱。后來與賣方和中介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協議)2016年8月。 現在2019年12月,收到法院通知,中介起訴我未付居間服務費,我認為居間不成立,不應該付
如果在解除合同時沒有約定不付中介費,則原則上是要支付中介費的。中介合同一般在簽訂時已經成立。但如果中介在工作中有過錯的,可以適當要求減少中介費。
法院判斷中介行為是否完成的重要依據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如果房屋買賣既然已經簽訂,就需要支付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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