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同案不同判是一個較為嚴重的司法問題。實踐中其實還有比本案更嚴重的,同樣的案情,有的贏有的輸。而本案只是賠償金額差別問題。
此種現象,有時是法官之間的認識差異造成的。審判是一個主觀過程,不同人對同一事物都有不同看法,難以強求一致,這種個人主觀判斷的差異在司法實踐中一定會有所體現。因此,不能說同案不同判一定是司法不公。
但也有一些案件的差異是誤判造成的。即適用法律有誤。本案中按照萬分之二每日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其實也不算高,租金損失也是一筆不小的損失,因此,不調整也是可以的。但很難說就是誤判。
案例
起訴開發商延期交房樓上樓下得到不同判決
起訴開發商延期交房樓上樓下得到不同判決,一個按約賠償,一個酌情賠償,賠償比例相差4倍,省檢察院已提出抗訴
“同一法院,類似的案件,判決結果卻相悖,有違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昨日,省檢察院民行處檢察官告訴記者,省檢察院率先開展“服務民生、促進和諧”活動以來,對一批典型的生效民事判決進行了監督,如林某宏(化名)不服法院二審判決一案,省檢察院已經依法提出了抗訴。該案中,因開發商延期交房,多名業主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但二審法院對這些業主卻作出了不同的終審判決,法院認為開發商與林某宏所約的違約金過高,酌情降低賠償;而相同的違約約定,法院卻支持了林某宏樓上的一位業主,兩者的賠償比例相差超4倍。
延期交房兩百多天
多位業主起訴要求違約金
2007年5月23日,林某宏購買了某樓盤的一樓5處商鋪,總價達1100多萬元。當日,林某宏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中關于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約定為,“自合同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另外,對于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約定為每日萬分之一。
林某宏說簽約后,他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了1100多萬的購房款。
到2008年的8月交房時,延期超過兩百天,開發商表示公司有困難,拿不出那么多違約金,但可用物管費抵違約金。林某宏告訴記者,當時多數業主都同意了這個方案,但他和其他幾個業主還是決定通過訴訟解決。
金額少的按約賠,金額多的降低賠
法院受理了林某宏等業主的起訴,一審法院很快作出判決,判決開發商按照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向業主們支付。開發商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與業主們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明顯偏高。
與林某宏同一單元的12樓業主率先拿到了二審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12樓的業主獲得約1.1萬元違約金,占其購房款26萬多元的4.2%。樓上鄰居勝訴半年后,林某宏拿到了自己的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開發商的違約行為,給購房者帶來的主要損失在于延期交房的租金損失,而遲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也并未給購房者帶來實際損失,所以酌情降低違約金,從按合同約定的80萬元違約金減為10萬元。但不及其所支付購房款的1%,也不及樓上鄰居所得違約金比例的四分之一。
判決采取雙重標準,檢察院抗訴
林某宏認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并不高,更何況其他業主也是按照這個比例判的。“我要的80萬元違約金是因為我買了5套房產,而且我支付的房款超過了1000萬元,我承擔的風險高,獲得的賠償自然也應該高。”林某宏表示,商鋪不能按期租出去產生的損失比住宅更大,而且沒能按期辦理產權證也導致他不能進行再融資,受到的損失并不比80萬元少。
不服終審判決的林某宏向省檢察院提交了申訴,民行檢察官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審查后認為,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均承認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性質,如果違約金只有補償性而無懲罰性則不能有效地制裁違約行為,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減少的,法院可以適當減少,但并非任意減少,也不是說當事人請求減少就必須減少。”省檢察院的民行檢察官表示,開發商自己提出事先擬定的違約金過高,既有違常理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聽了檢察官的解釋,林某宏表示他之前懸著的心總算放下了。
據了解,省檢察院也調取了該樓盤其他業主的判決。檢察官表示,就相同的案件事實作出差別很大的判決結果,執法采取雙重標準,有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基本法治原則。據稱,省檢已對該案提出抗訴。本報記者曹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