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家建房妨礙滴水糾紛處理
張先生家后院鄰居正準備修建廂房,侵占了張先生家正房的滴水,他家廂房的地基緊鄰張先生的正房后墻,張先生擔心將來廂房建成后,下雨濺在廂房房頂上的水會濺在正房后墻上,而且將來給正房做保暖時會受影響,張先生能不能要求他建廂房時留出空隙?法律對滴水有沒有規定?
分析:我國法律對農村建房中普遍存在的“滴水”問題沒有直接規定,但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對相鄰關系中的排水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如果張先生鄰居所建房屋確實距張先生正房太近,且張先生能夠證明權益受損為必然發生的結果,張先生可以與鄰居進行協商,要求其將廂房的地基撤回合理距離。如果其廂房已經建成,導致水濺在自家后墻上,張先生可以要求鄰居為自己的房屋做防水處理,或支付張先生自己做防水所需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