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且已到期,但占有人仍拒絕搬遷的,承租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租賃權益?
承租人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后發現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就意味著出租人不能依約交付標的物——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的最便捷的手段。但是,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承擔除繼續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堅持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那么承租人可以行使代位權,該項權利也是承租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手段。
所謂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可見,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如下:(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13條的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具體到上述問題,承租人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后發現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且已到期,但占用人拒絕搬遷的,損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致使承租人無法按照租賃合同使用房屋,而且出租人(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也造成了損害,故上述之情形符合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因此,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權訴訟,要求被告(占用人)搬出占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