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租賃房屋交付以及出租人不能按時交付出租房屋,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交付就是指把物交給對方占有或控制,在所有權取得中,交付具有重要意義。所謂租賃房屋交付,是指房屋出租人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符合合同規定的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進行驗房、收房。在實際情況中,往往存在著這樣的現象:承租人做好了一切準備,在租賃雙方約定的時間去找出租人驗房、收房,卻被出租人告知房子不能按時交付使用。這種情況往往會給承租人帶來諸多不便,甚至給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此時,很多承租人為了避免再次經歷找房、談判的麻煩,往往一忍再忍。其實,出租人如果不能按時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完全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如果出租人逾期仍未交付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租人交納定金的,可以要求出租人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