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小姐在租下居住公寓房后,在房內養殖了20多只貓,結果引起了小區居民的強烈不滿。出租人沈女士順應群眾的意愿,訴至法院,要求與凌小姐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雙方房屋租賃合同予以解除,凌小姐搬離承租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的判決。
沈女士決定將位于虹梅路上一套底樓房屋出租。凌小姐獲知,決定租下暫住。在租房約定中,特別提出了房客凌小姐保證不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和損害公共利益,嚴格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各項規定的要求。然而,凌小姐在入住租賃房屋后,卻在承租房屋內養貓20余只,引來周圍居民的強烈不滿,紛紛要求凌小姐在承租房屋內停止養貓或搬離承租房屋,但遭到凌小姐的拒絕。為此,沈女士告上法庭。
沈女士認為,凌小姐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及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影響了周圍群眾的生活環境。故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凌小姐返還承租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房內養貓一大群
沈女士訴稱,凌小姐嚴重違反租賃約定,將承租房屋作為貓的繁育場,在該房屋內養了幾十只貓進行繁育,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周圍群眾對此極為不滿,曾多次找到小區物業和本人反映此事,要求凌小姐停止將承租房屋作為貓的繁育場所。對此,自己深感對不起周圍群眾,多次向凌小姐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但遭拒絕。另外,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今,凌小姐未支付租金。
凌小姐辯稱,雙方合同未約定租賃房屋不能養貓,自己也未違反法律和影響公共利益。沈女士沒有證據證明系爭房屋存在濃烈氣味,也沒有證據表明自己繁育貓進行出售盈利,自己養貓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不同意訴請。
為了查明事實,承辦法官經沈女士申請,依法傳喚了小區居民及租賃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中心管理人員當庭作證。兩位證人均證明凌小姐的養貓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法院認為
本案涉訟租賃標的物的性質為居住公寓房,然凌小姐在該居民住宅房內養貓多達20余只,該行為非一般的寵物飼養,屬改變了涉訟居住公寓房單純作為居住使用的租賃用途,使租賃房屋處于不合理的使用狀態,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了周圍居民的強烈不滿,有悖公序良俗。因此,沈女士在無法勸阻凌小姐對上述行為予以改正的情況下,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理由正當,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