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許多單身老人選擇不領結婚證,以同居形式相伴。據了解,通過同居手段占有他人財產的人為數不少。黑龍江省蘿北縣70歲的梁福金家就遇到了這樣的事。
梁福金介紹說,他的哥哥與姜某未登記就居住在一起,后相繼去世,姜某兒子強占了他哥哥的住房。當地法院調解后認為,姜某的兒子有繼承梁福金哥哥遺產的權利。
有關專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五條解釋,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根據該條例第五章第24條中規定,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其婚姻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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