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弄清楚“物業(yè)稅”征稅范疇,所謂“物業(yè)稅”是基于個人財產上而增收的,就目前我國的現(xiàn)狀來看,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國家最多出讓70年的使用權,所以實購房者并不是該房屋的完全擁有者,而只是擁有該土地上房屋70年的使用權,也就是說購房者是花錢購買了70年的使用權,更有學者認為是把未來70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如果開征物業(yè)稅那么必然和目前我國征收的土地轉讓金有所沖突。
就筆者調查和掌握的部分省市房地產收費情況看,盛極一時的“房地產收費過多過濫”的問題是否普遍存在,值得商榷。就目前收費的種類、內容、性質和額度分析,符合費改稅原則、適宜并入物業(yè)稅的寥寥無幾。從現(xiàn)有的觀點看,除普遍征收的土地出讓金似乎適合并入物業(yè)稅外,沒有專家、學者提出別的房地產收費中適合費改稅的收費項目,呼聲頗高的城建費改稅改革,焦點集中在了土地出讓金上。
贊同土地出讓金改為物業(yè)稅的理由,無外乎三點:一是能夠降低開發(fā)商的開發(fā)成本,進而降低房價。二是土地出讓金與物業(yè)稅都是以政府為主體、以國有土地為征收對象、收入均歸政府的課征項目,性質基本相同,可以合并。三是把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改為按年征收的物業(yè)稅,可以避免政府寅吃卯糧。
對以上觀點,筆者均有不同看法。首先,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yè)稅后,未必能夠降低房價,這一點在本文第四部分已作表述。其次,土地出讓金與物業(yè)稅在現(xiàn)象上近似,但本質上有著根本性的不同,即國家征收物業(yè)稅與收取土地出讓金時的身份不同。征收物業(yè)稅,國家的身份是政權組織者,憑借的是政治權利,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屬于分配范疇;收取土地出讓金,國家的身份是國有土地所有者,憑借的是對土地的所有權,是市場行為,屬于交換范疇。再次,如何合理籌劃土地出讓金屬于政府預算和支出的范疇,從根本上講,完全不是物業(yè)稅需要解決和能夠解決的問題。政府賣地收取土地出讓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糧問題暫且不論,如果把土地出讓金收入設立??罨驅m椈疬M行科學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額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