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從2016年12月1日到2018年11月30日,可在我合同還沒有到期之前,房東就和其他人又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房東這樣做,我可以告他違約嗎?
只要房東還在繼續和你履行合同,他和其他任何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都與你無關,和違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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