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私自轉讓單位集資房資格 無效!
獲得單位集資房資格的職工,因各種原因不想購買而以較低廉的價格將其轉讓,但等到房屋交付時看到房價飛漲,又要求增加轉讓價格甚至毀約。很多購買者出了錢卻拿不到房屋。那么,單位集資房資格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呢?
2009年7月,昆明某銀行進行職工全額集資建房。張庭作為該行員工,享有集資房資格權利。7月20日,張庭與楊闊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載明:楊闊付給張庭轉讓費8萬元,集資款以張庭的名義交納,全部集資建房款由楊闊交。
協議簽訂后,楊闊向張庭支付轉讓費8萬元,并交付了首期集資建房款24萬余元。《銀行職工聯戶建房購房方案》第一條第四項規定:集資房只限本行一人一套……不得為親戚朋友代買,本行職工購買房產后五年內不得轉讓。如發現上述現象,一律按市價補齊差價,處五萬元人民幣罰款。
看著集資房房價一直上漲,張庭后悔了。2009年12月她向楊闊送去律師函,以協議無效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楊闊拒絕,故張庭訴至法院。
■律師支招
張庭與楊闊簽訂合同轉讓的是房屋所有權,還是集資建房資格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款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張庭與楊闊所簽訂的集資房不但沒有竣工,房屋所在的具體樓層、位置均未確定。張庭所享有的集資建房資格,實際上是一種期待利益,屬于債權范疇中的受益權。對于受益權的轉讓,法律沒有明確禁止,但張庭參加的集資建房,是基于與本單位特定的職工身份關系?!逗贤ā返?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因此,張庭不得轉讓單位的集資建房資格,張庭與楊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