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賣家要求“到手價”,當時我對稅務不太了解,中介也沒有說。但之后發現對方的房子滿五不唯一,稅收很高的,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對方承擔的,現在約定這個稅是我出,請問這個合法嗎,我可以拒絕交這個稅嗎?
關于稅收承擔的問題,如果雙方對此有約定的,可以根據約定辦,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根據法律規定承擔。因此,你不根據約定承擔稅收,屬于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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