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公司派人和客戶去看房后,客戶卻和另外一家房產中介簽訂了合同,并且不愿意支付原先這家中介公司的中介費。上海房產律師了解,中介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客戶支付中介費,法院審理后,判決客戶支付中介公司兩次的看房勞務費。
原告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訴稱:其員工兩次帶領被告申某的父親實地看了房屋,被告卻與另一家房產中介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被告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被告支付房價款1%的中介費5850元。而被告抗辯稱:原告雖然帶我們看了兩次房,但是價錢沒談好,最終沒能促成該房的交易。但是被告通過另外一家平臺找到了該房的信息,報價比原告的低,后便與另一家房產中介簽訂了合同,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新鄉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申某支付中介服務費,認為被告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購買案涉房屋的行為系跳單,被告認為原告最終未按被告的要求將房價談妥,且被告購買房屋的實際價格低于原告提供的價格。經查,原告向被告父親提供了案涉房屋信息后帶著看了兩次房,后因價格問題未談攏,被告父親向原告表明放棄購買該套房屋,后被告以低于原告提供的價格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購買了案涉房屋;原告雖未最終促成該項房屋買賣交易,但在前期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兩次帶看房屋,實際提供了為促成交易而付出的勞務行為,理應獲得相應的酬勞。依據 2022 年度當地公布的平均工資 50254元,即日工資 137.66 元,原告實際帶看房屋兩次,計 275.32元。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75.32元。
問題1: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民法典》第961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雖然被告和原告已經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但是在法律上沒有排除其與第三方再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的權利,因此被告的行為并不違背法律的規定。
問題2:本案中的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費?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民法典》第963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中介費只有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在客觀上沒有促成被告達成合同,因此其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費的訴訟請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問題3: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指出兩次看房勞務費的依據是什么?
上海房產律師提出:《民法典》第964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雖然在本案中,原告沒有促成被告達成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其對被告亦付出了勞務行為,屬于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需要對原告支付兩次看房的勞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