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約定男方要在離婚后支付女方100萬元的撫育女兒的補償款,但由于男方一直沒有支付這筆款項,女方起訴。上海離婚律師了解,在庭審中,女方得知男方的母親在兩人離婚冷靜期內去世,男方繼承了一套房屋,因此女方一并要求分割男方繼承的房產。
張某與王某協議離婚,女兒隨王某生活,二人約定張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萬撫育補償款。離婚后,張某未向王某支付該款項,王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庭審中,王某意外得知張某母親在兩人離婚冷靜期內去世,并遺留一套房產,張某將上述房屋出賣,王某要求分割張某出賣房屋取得的售房款。張某則抗辯稱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從未看望過婆婆,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王某明知張某需要繼承張母遺產后才有能力支付撫育補償款,不應當再要求分割售房款。法院審理后認定,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繼承張母的遺產所得,因此對張某所述王某未盡到對婆婆的贍養義務而無權分得售房款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決張某支付王某所繼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萬余元。
問題1: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民法典》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即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協議離婚中,《民法典》第1077條新增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這三十日內,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支持了王某可以獲得房屋的售房款?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62條的第四項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而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了: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內通過繼承或者受贈獲得的財產,只要相應的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財產只給夫妻一方的,那么這些通過繼承或者受贈獲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張某獲得其母親的遺產,屬于法定繼承,不存在遺囑明確將房產只留給張某一人。而張某和王某當時仍處于離婚冷靜期內,婚姻關系仍存續著,對案涉房產的繼承屬于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張某應當支付王某一半的房屋售房款。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中張某未向王某支付撫育補償款?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張某和王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張某向王某支付100萬元的撫育女兒的補償款,該約定對兩人均有法律拘束力,在張某未支付的情況下,王某有權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