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之前,男方為了保證自己老有所依,和女方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在丈夫去世后,妻子將丈夫的女兒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支持自己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獲得的繼承權。但是法院認為由于在遺囑扶養協議簽訂后,形成了婚姻關系,因此不存在遺贈的問題,故駁回原告的起訴。
杜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房屋歸杜某所有;2、請求判令楊某某名下所有銀行卡內金額歸杜某所有。杜某為已故楊某某妻子,楊某為楊某某女兒。杜某先前誤將銀行卡與垃圾一并丟掉。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杜某與本案被繼承人楊某某自依法登記結婚時起,雙方即由遺贈撫養關系轉變為婚姻關系,杜某即是楊某某的妻子,而不再是楊某某的受遺贈人。故杜某主張其受遺贈人權利,主體身份錯誤,應予駁回。綜上,裁定駁回原告杜某的起訴。杜某不服,提起上訴稱:遺贈撫養協議是楊某某真實意愿,當時他認定自己會老無所依。杜某對楊某某盡到全部撫養義務。被告楊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在法律上無繼承權。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遺贈是公民將個人的合法財產贈送給被繼承人以外的其它公民的法律行為。因杜某與本案被繼承人系夫妻關系,屬法定繼承人之一,故其主張按照遺贈協議主張權利,其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問題1:本案中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杜某和楊某某曾簽訂過遺贈扶養協議,杜某為楊某某養老送終,楊某某則將自己去世后的遺產留給杜某,這符合遺贈扶養協議的要求。如果該協議確實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該遺贈扶養協議即為有效。
問題2:本案中原告為何被法院認定為主體不適格?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遺贈扶養協議在本質上屬于遺贈,而遺贈不同于遺囑,遺贈是將遺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遺囑則是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其中一人或多人。本案中原告與楊某某之間簽訂的是遺贈扶養協議,在簽訂時原告還不是楊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但在兩人結婚之后,其就是楊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其如今已經無法再通過遺贈的方式獲得遺產,故原告被認定為主體不適格。
問題3:本案中楊某某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醒:《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雖然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但是原告已經成為楊某某的法定繼承人,無法再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獲得遺產,因此楊某某的相關遺產應當都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由楊某和杜某繼承。同時,若確實是杜某照顧楊某某較多,楊某照顧楊某某較少,則杜某通過法定繼承獲得的遺產份額應當多于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