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已經訂了婚,兩人亦已經同居了兩年的時間,后來兩人因為瑣事而分居,男方此時訴請法院,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六萬元。上海離婚律師了解,法院審理后,判決女方應當返還四萬元的彩禮,女方不服,提起上訴后被法院駁回。
原告趙某與被告鞠某于2020年相識后相戀,后雙方準備訂婚,2020年12月份原告在被告家中付給被告彩禮60000元。雙方于2020年12月份開始同居,2022年3月因瑣事開始分居至今。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彩禮6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趙某向被告鞠某支付了60000元彩禮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原告依法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對于被告辯解這60000元彩禮已返還給原告的朋友李某,因沒有證據表明,原告不認可,故對于此辯解法院不予采納。另外對于被告辯解兩次懷孕所產生的購藥單據和原告答應幫其撫養孩子和孩子上學的一切費用、和原告在王某那借款17700元因沒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不認可,故法院不予采納。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使用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綜合確定。本案中,酌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40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可認定被上訴人趙某向上訴人鞠某支付了60000元彩禮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被上訴人依法有權要求上訴人返還彩禮。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使用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綜合確定。本案中,原審法院酌定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彩禮40000元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在一審庭審時認可收到了被上訴人給付的60000元,其上訴稱該款項是給付其孩子的費用,但被上訴人否認,且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該款項即為彩禮,而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款項是被上訴人給付其孩子的費用,故法院對其該上訴主張不予采納。上訴人上訴稱其拿著6萬元與被上訴人回到被上訴人家同居生活就將這6萬元給被上訴人保管,這6萬元錢一直在被上訴人手里,但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且其就該6萬元款項的處理在一、二審中的陳述前后不一致,故法院對其該主張亦不予采納。上訴人雖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多份證據用以證明其在與被上訴人同居期間支付了多筆費用,但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亦提供多份證據證明其多次轉賬給上訴人,并且該6萬元彩禮是否應予返還與其二人的其他支出并無直接關系,故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其給被上訴人的轉款及生活開銷遠遠超過6萬元,上訴人不應承擔返還義務的主張亦不予采納。
問題1:本案的彩禮為何要返還?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訂了婚,但是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在法律上沒有達成,彩禮應當返還。
問題2:本案中彩禮返還的金額是如何認定的?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本案中,法院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已經同居了較長的時間,共同生活的時間較久,六萬元彩禮完全退還給男方亦不合理,法院最終認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四萬元,是全面考慮了雙方同居時間、當地的生活水平、消費水平等客觀因素做出的判決。
問題3:本案帶來的啟示是什么?
上海離婚律師回答道:對于彩禮的返還,各地法院的裁判不一而同,法律上僅規定了彩禮返還的三種情形,這使得彩禮返還的案件在具體審理時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建議在規范民間彩禮的同時,法律上亦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彩禮和彩禮返還具體情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