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經人介紹后相識相戀,然而在相處八個月后,男方得知女方還沒有離婚,雙方因此分手。而在這八個月的時間里,男方先后向女方轉了六萬多元,并給了一個手鐲,分手后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這些財物。法院審理后,支持了男方的部分訴訟請求。
張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67352.00元和一個玉手鐲。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經人后相識,被告謊稱自己是離異,要與被告戀愛并締結婚姻,被告也曾以原告女朋友的身份回原告家見原告的父母。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被告就開始以各種理由向原告索要財物,短短的八個月的時間,被告就在原告手索取人民幣67352元和一個手鐲。后原告得知被告尚未離婚,故雙方解除戀愛關系。被告雖承諾要打工掙錢將上述錢物償還給原告,但是至今未償還。鑒于上述事實,被告假借婚姻之名索取原告錢財,數額較大,致使原告及家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精神受到極大的傷害。為了維護原告正當、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院認為:原、被告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同居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支付彩禮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本案中原告在短期內給付大額現金在未能結婚的前提下,被告應予部分返還,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返還30000元。對于一個玉手鐲應予以一并返還。綜上,判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張某現金30000元及一個玉手鐲。
問題1:本案中的財物為何屬于彩禮?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彩禮作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現實通常是男方贈與給女方的。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經人介紹后相識與相戀,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男方在此基礎上,給女方的6萬余元以及玉手鐲,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客觀上屬于彩禮的范疇。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三萬余元和玉手鐲?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本案中,雖然涉案財物屬于彩禮,但涉及到的金錢是通過多次轉賬的,較難分清具體哪部分是彩禮哪部分是日常的贈與,法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三萬元,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則作出的判決。
問題3: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本案中的被告在沒有和其丈夫離婚的情況后,又與原告談戀愛,并向原告隱瞞真實情況,這對于被告的現任丈夫而言,有違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對于本案的原告亦是一種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