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和房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購買房產公司的一套商鋪,在合同中約定商鋪門需要安裝成卷簾門,但是房產公司一直沒有把商鋪的門改裝成卷簾門,且一直沒有驗收合格。買家因此將房產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依法判決房產公司繼續履行交付商鋪的義務,并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
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一間價值32萬余元的商鋪,被告應于約定之日前將符合約定、驗收合格的商鋪交付王某使用。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將商鋪門安裝為卷簾門,并明確了逾期交房相關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已按約定履行交付購房款的義務,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將商鋪交付原告使用。因王某購買的商鋪遲遲沒有驗收合格,且根據照片顯示王某購買的商鋪門實際為玻璃門,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繼續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將商鋪門安裝為卷簾門,且商鋪遲遲沒有驗收合格,導致商鋪未能按期交付給原告使用,故被告構成違約。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某房產公司繼續履行交付商鋪的義務,并自逾期次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問題1:本案中被告的行為為何構成違約?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民法典》第60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第615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和被告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被告應當將符合約定和驗收合同的案涉商鋪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給王某,并且將商鋪門安裝為卷簾門,而被告既然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商鋪,又沒有將商鋪門安裝為卷簾門,因此被告的行為明顯構成了違約。
問題2:如果認定本案中被告的違約責任?
上海房產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約定了逾期交付的違約金,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就是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具體的金額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決定。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上海房產律師提醒到:在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業主相比開發商而言,往往是處于較為弱勢的一方,尤其是近年來爛尾樓時間愈發明顯。因此,無論是期房還是現房,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買方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條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若出現的對方未按期限或未按其他條件履行合同的情況,則要善于用合同的違約條款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