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上半年上海疫情期間,租客承租了另一名租客的一間房,按照每日200元的標準,但是一直到今年5月底,這名承租的租客一直拖欠著將近一個半月的租金,并且要求另一名租客將租金減半。另一名租客最終通過起訴的方式,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確認了租客所欠的租金。
原告謝某向法院提出訴請:1、判令被告方某支付原告租金6,60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法律服務費500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400元(按照每天100元計算,自2022年4月7日計算至2022年5月21日)。經法院查明,原告謝某與與案外人微舍公司簽訂《分散式服務合同》,約定原告向微舍公司租賃松江區XX商務中心XX號房間,微舍公司為原告提供公寓住房租賃管理相關服務,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房租2800元,押金2500元。2022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承租一間房屋,租金為每日200元。后被告2022年4月8日至5月21日的租金未支付,原告給予被告租金減免為每日150元,在法院審理中,原告又自愿按照被告微信中提出的減半要求將租金減至每日100元。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承租的系日租房,因疫情原因被告不得不持續租住至解封才能搬離,現原告按照100元每日計算租金,已考慮到疫情封控等因素,也系被告曾某的減免要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4400元,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法律服務費500元,并無合同依據,且并非原告涉訟的必要費用,法院難以支持。故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400元。
問題1:原告謝某是否有權轉租房屋?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告謝某作為承租人,在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房屋轉租。若其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就擅自轉租的,出租人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問題2:疫情是否屬于房屋租金減免的情形之一?
律師指出:今年上半年上海疫情非常嚴峻,確實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之一,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房屋的出租人應當適當地降低租金標準,但是具體降低到什么程度,則應當根據個案來認定。本案最終按照每日100元的租金標準,是原告自愿降低的,法院予以支持。
問題3:本案被告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703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雖然沒有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其構成事實上的租賃關系,被告應當按日支付原告房屋租金,被告一直不支付,構成違約。不過,原告和被告之間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原告亦沒有主張,因此違約責任在本案中沒有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