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臨近到期,因為租客不再續租,房東想著新老租客“無縫銜接”,便在合同臨近到期之前就頻繁帶著人上門看房,雙方因此產生了矛盾。在租客退房后,房東又以租客損毀電器為由,沒收了押金,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判令房東返還租客押金,并支付租客墊付的維修費。
張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租期為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張某依約支付了押金,并足額支付了租金以及水電燃氣費。雙方還約定,房屋及附屬設施若非張某的過失或錯誤使用而導致受損時,李某有修繕的責任并承擔相關的費用。合同臨近到期,張某告知李某將不再續租,于是在剩余近一個月租期內,李某頻頻帶人用其備用鑰匙開門進入房屋實地看房,以期張某搬走后能與新的租客“無縫銜接”,減少房屋空置損失,張某不堪其擾,但多次反對未果。在合同到期退房時,李某前來接收房屋,在查看完房屋及電器后,未提出異議。但是沒過幾天,李某又反悔稱,房屋墻體脫落、家具臟污嚴重、電器均無法運轉,更換、維修都將產生費用,要求張某負擔維修費用、沒收押金,還提出由于張某后期不配合李某帶人進入房屋實地看房,導致其無法與新租客盡早簽約,產生了房屋空置損失,要求張某賠償,張某不同意,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張某并未有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一直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合同到期便立馬返還房屋,故李某無權沒收押金。其次,李某不同意支付張某在租賃期間為修繕屋內電器支出的維修費用,并且要求張某賠償其電器損壞、刷新墻面、購置新家具的費用,但是李某不能證明租賃期間電器損壞、墻面、家具污損系張某人為故意損壞,并且實際產生了修繕費用,故考慮到房屋多年用于出租,房屋墻面、家具、電器等均會產生不同程度的耗損,在合同未有約定情況下,李某應保證房屋在租賃期間處于適宜居住狀態,在房屋及附屬設施出現損耗情況下,應及時修繕。電器失靈導致張某為此支出了維修費用,李某亦應予負擔。最后,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支付對價就享有對系爭房屋居住、使用之自由,即使出租方以其對系爭房屋享有的所有權亦無法強硬要求承租方允許其進入或者帶他人進入系爭房屋。如無合同明確約定,一般而言,即使租期臨近屆滿承租人明確不再續租,亦不負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覓尋新租客從而允許其進入系爭房屋之義務。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房東退還押金,支付租客支出的維修費用。
問題1:本案中對房屋的維修費用為何是由房東李某承擔?
律師解釋道:第712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和張某在租賃合同中也約定了房屋及附屬設施若非張某的過失或錯誤使用而導致受損時,李某有修繕的責任并承擔相關的費用。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雙方的合同約定,對于房屋的維修費用都應當由李某承擔,對于張某支付的維修費,應當視作墊付款,李某應當支付給張某。
問題2:本案中李某為何不能沒收張某的押金?
律師指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客張某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如數并如期的支付租金,在本案中張某已經支付了相應的租金,履行了房屋租賃合同下的合同義務。而押金只有在張某構成違約的情況下才能沒收,在本案中張某并沒有違約的情形,因此李某不能沒收張某的押金。
問題3:張某為何沒有義務配合李某帶人來看房?
律師表示:在張某和李某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之內,張某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租金,而房東李某雖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也要確保張某在租期內能夠在房屋在正常的生活,其帶臨近租期到期的時候,帶人頻繁地看房,嚴重影響了張某的正常生活,張某也沒有當然的義務配合李某帶人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