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時約定結婚前和結婚后,雙方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也由各自承擔,在婚內丈夫向妻子借了10萬元做生意用,在離婚后,女方向男方索要這筆借款及利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解釋到,因為本案中的夫妻之間有關于財產的約定,兩人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男方向女方所借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不會因為產生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不用償還。
阿娟與阿遠(均為化名)是一對“80后”小夫妻,兩人于2012年2月結婚。個性獨立的兩人都不喜歡對方干涉自己,都喜歡各花各錢,各還各債,于是口頭約定:結婚前、后雙方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的債權債務各自負責。2012年2月底,阿遠以其個人做生意為由,向阿娟借款10萬元。2013年5月8日,阿娟要求阿遠補寫借條,阿遠遂親筆書寫借條一份,內容為:“茲借到阿娟現金人民幣拾萬元整借款人阿遠 2013.5.8”的借條,并按上手印后交給阿娟收執。2014年1月底,阿娟與阿遠因感情不和,經協商后心平氣和地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也有“婚后男女雙方無共同財產、債權和債務”的明確表示。原本以為夫妻一場,前妻會念舊情,阿遠對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阿娟向阿遠發出了白紙黑字的催款書。見前夫一直不肯還錢,7月底,阿娟把前夫告上興寧市人民法院,要求償還婚內向其所借的本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阿娟與阿遠原屬夫妻關系,其雙方婚后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是雙方處分其財產權利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他人利益,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確認。阿遠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可以確定該借款是阿遠的個人債務,遂判決阿遠償還借款10萬元及逾期利息。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由于兩人在婚內對財產和債務有約定,所以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阿遠在婚內對阿娟所借的債務,也因為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而使得阿遠需要對這筆債務承擔全部的償還責任。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滬律網提示:上述司法解釋對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夫妻共同財產后的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做了規定,但是如果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所借的就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借款的一方需要對債務承擔全部的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