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離婚,孩子跟隨祖父母共同生活了長達九年的時間,但是隨著孩子的母親將孩子帶往了外國讀書,祖父母思孫心切,卻無法探望,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探望孫子。
丁某夫婦系小文的祖父母,幾年前,小文的父親與母親白某登記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小文由其父親撫養。離婚后,小文一直跟隨丁某夫婦共同生活。后來,小文的父親與白某協商,將小文變更由白某撫養,其后小文被白某帶至德國學習和生活。然而白某卻不允許小文回國探親,且時常阻撓小文與其祖父母聯系。祖孫三人相思心切,丁某夫婦通過聯系當地使領館等多種方式,仍不能與其孫小文相見,丁某夫婦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行使其探望權。法院審理認為,小文在前往德國居住前,在長達9年多的時間里,一直隨丁某夫婦共同生活,小文與丁某夫婦之間已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這份感情對雙方來說都是難以割舍的。而且小文去往德國后,也時常通過微信向丁某夫婦表達了強烈的回國探親的愿望。根據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指出,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應予保護。基于此,丁某夫婦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權既契合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符合社會善良風俗。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丁某夫婦要求探望孫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