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是愛情的最終結果。但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發展,一些人的金錢觀發生了變化,婚姻成為了謀取錢財的一種手段。肇慶市端州區一女子就以索取財物為目的與六旬獨居老人劉某結婚,錢財到手后結婚不到三個月就一走了之。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法律要嚴格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致力于建立和諧美好的家庭倫理觀念。
劉某與陳某于2015年10月通過肇慶某婚介所認識,期間經過十多次來往了解,雙方均有結婚意向。婚前,女方陳某提出要求,劉某須提供10萬元作為結婚禮金,并將其名下的一所房屋約定為共同共有后才同意結婚。雙方談妥結婚條件后,2016年6月,劉某先去銀行取出10萬元現金作為禮金給陳某。當天下午,雙方又到房管部門簽署協議將劉某名下的一所房屋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額,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隨后,雙方一起到肇慶市端州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后,陳某搬進劉某家中居住,但因生活問題夫妻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同年8月,雙方再次發生爭吵,陳某收拾東西搬離了劉某家,此后再也沒有回來。2016年9月,劉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2017年7月,劉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到端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端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陳某婚前了解較少,婚后無生育共同的子女,雙方共同生活不足3個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判決準予劉某與陳某離婚,陳某返還5萬元禮金和房屋的一半所有權給劉某。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中明文禁止了借婚姻索取財物,其中收受彩禮是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因此以索取財物的目的結婚獲得的彩禮,造成彩禮給付一方的生活陷于困境的,給付方有權主張返還。
《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取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婚姻必須是以感情為基礎的,而不能是出于獲取金錢的目的,為此我國婚姻法是明確禁止了借婚姻索取財物。其中,老人的再婚問題也是一大焦點問題,法律要以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維護其家庭婚姻關系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