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所以往往需要辦理繼承權的公證。上海繼承律師指出某些個人財產具有專屬性的特征,就如手機號碼的使用,如果家屬要繼續使用已經死亡的公民的手機號碼,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泗洪縣的徐女士因無法使用丈夫生前的手機號碼,尋求公證處就丈夫手機號碼使用權的繼承進行公證。
前不久,徐女士來到泗洪縣公證處尋求幫助,她說丈夫去世已兩年,自己一直延用丈夫手機號碼,這個號碼不僅有大量親朋好友的聯系方式,而且還有他們夫妻倆繳水費、繳電費、銀行卡通知等服務功能,因此,想用自己的名字繼續使用丈夫生前手機號碼,可電信部門告知除非有公證機關法律文書,否則不能更改,所以前來尋求公證幫助。泗洪縣公證處主任說到:徐女士的公證事項請求,還是第一次遇到。為此,他們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資料,依據《電信碼號管理辦法》《入網服務協議》等規定,手機號碼使用者享有對手機號碼的使用權。《合同法》也載明,權利義務不隨債權人死亡而終止。另據《物權法》規定,手機號碼的使用權可以作為機主的動產,既然是個人財產,手機號碼使用權理應可以繼承。公證處調查與核實后,為徐女士辦理了丈夫手機號碼使用權繼承聲明公證。據對本案件進行回訪的公證人員韓雨介紹,在電信部門配合下,徐女士攜公證書成功將丈夫手機號碼過戶到自己名下繼承使用。
滬律網提示:手機號碼使用者享有對手機號碼的使用權,而該使用權不隨
使用者的死亡而終止。另一方面,手機號碼的使用權可以作為一種動產,屬于個人財產,可以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手機號碼使用權理應可以繼承。
根據《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第七款的兜底條款為其他個人財產的繼承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