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還沒有到,房屋就被法院拍賣,租客在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被新房主強制收房,前不久深圳市的莊女士就經歷了這樣的事情,十年租約只過了三分之一不到,房子就要被新房主收回,為此莊女士非常苦惱。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遇到這樣的問題,最先要調解,調解不行的,再走法律程序。
莊女士租住在深圳市羅湖的一個小區里,最近她平靜的生活被打破了,甚至不得不到外面住賓館過夜。莊女士住在和平廣場瀚庭軒34樓一個單元,2015年她的丈夫和當時的業主簽訂了10年的租約,但是最近,有人自稱是房子的新業主,上門要求莊女士盡快搬走。莊女士說,之前因為還存在租約的問題,她和新業主也協商過多次,但是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新業主也多次上門,打算強行收房。隨后,記者也聯系了新業主李先生,他告訴記者,這套房子此前被法院查封,自己是通過法院拍賣獲得的,作為房子現在的產權所有人,他希望莊女士盡快搬走,此前雙方也在居委會、派出所等多方的見證下進行過協商,但莊女士遲遲不搬,這讓他也很惱火。有律師認為:新業主李先生有權要求莊女士搬離,而莊女士丈夫和原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因為房子被法院查封拍賣,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可向原業主要求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李先生和莊女士之間,最好還是先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
滬律網提示:在我國的合同法中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重要原則,在租賃合同期間內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對于已經被法院拍賣的,就要特殊考量了,不能簡單的以“買賣不破租賃”來適用。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的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在租賃合同的期間內,房屋被法院拍賣的,并且新的房屋所有人與原租客之間產生矛盾,無法調解的,原租客可以請求法院解除與原房屋所有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并可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