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的嶄新電動車停在小區里半夜被盜,業主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該業主與物業公司無保管協議,駁回原告王小姐的訴訟請求。
王小姐于2007年5月在一花苑小區買了一套房屋,并辦理了產權證和繳納了房屋自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的物業管理費900余元。
2008年5月2日晚7點左右,王小姐將自己剛買才二天的電動車停在自己房屋的底樓,當晚10點半,王小姐下樓時發現電動車不在了。在小區找了一圈也沒看見。11點多,王小姐即向公安派出所報警。后王小姐多次找物業公司商談賠償事宜,但均遭拒絕。王小姐認為,其已繳納了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有責任保障其財產的安全,故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電動車被盜損失的50%即1075元以及交通費、誤工費的損失200元。
物業公司認為,其主要職能是維護小區的正常秩序和對房屋的安全監管,對小區業主停放在小區車庫外的個人財物沒有保管義務,且其沒有失職行為,故不同意王小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業主與物業公司形成有償停車協議,構成保管關系的,如果車輛丟失,則物業公司應承擔保管人的責任。若業主未經物業公司同意擅自在小區內停車,應認定雙方無保管關系,車主無權以物業公司未盡保管之責為由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業主王小姐繳納的是物業管理費,并沒有與物業公司另行簽訂有關被盜車輛的保管合同并繳納相關的保管費,故原告以被告未盡保管職責為由要求被告賠償電動車被盜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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