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完善,我國婦女權益保護的制度也逐漸趨于完善,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婦女維權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尤其是農村婦女維權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在一定人群和領域中仍時有發生,加之數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權至上”、“父權至上”等的影響,使得社會甚至于婦女對自己權益的保護都處于消極狀態。從審判實踐和部分調查反映的情況看,農村婦女教育問題、家庭權利問題、土地承包權利問題等有幾個問題值得思考。
從四川省長寧縣法院2003年到2004年審理的涉及農村婦女權益的150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農村婦女經濟地位獨立性相對較差,和傳統舊觀念殘余的影響,導致農村婦女的權益被漠視現象的存在。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現象:
一、農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權利被漠視問題。
按照我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極少數農村女孩由于家庭經濟,和“嫁女如潑水”等舊觀念的影響,根本不愿意讓女兒接受應該有的學校教育,即使讀書,多數也得承擔比男生多的家務,有部分女孩在15歲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務重擔,且農村女學生輟學率高。椐一個不完全的調查,初中女生輟學率5%,高中女生輟學率高達15-20%.其輟學原因中主要有兩個:一是為了扶持家庭經濟輟學做工,但她們多數由于文化差,又沒有勞動技能,只能從事最簡單而且收入低微的職業,許多得不到正常的勞動條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從事不需要勞動技能的色情業等,甚至極少部分還屬于童工,其權益狀況實在不容樂觀。二是少數女學生是輟學回家“相親”“結婚”,有的女學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給付生活費等強行退學,迫于無法生活等壓力,女生常常只得逆來順受。這類婚姻常常多屬父母包辦婚姻,由于婚姻基礎本來存在問題,婚姻存在的隱患較多。例如,羅XX解除同居案件中,羅XX高中二年級被父母去學校退學回家“結婚”,由于羅XX并不自愿,“結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法定結婚年齡并不是登記結婚,而是到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其同居關系。
二、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權益保護問題。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權思想”還未根除,農村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現象在一定范圍的人群里還有表現。例如在涉及農村離婚案件的審理中,依然還有當事人認為“打老婆”并不犯法,農村婦女陳述被實施家庭暴力的現象也還有一定數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婦女的經濟沒有充分獨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甚至變相“包二奶”問題依然存在,嚴重侵害了婦女權益。如一個農村婦女A起訴與其丈夫B離婚,由于B在結婚時給了A父母一筆錢,B有不滿便會毒打A,A不堪被家庭暴力虐待,迫離家出走到另一農民家與他人同居,后因生育二女被嫌棄,只得外出做工,后起訴離婚。但是,當地村民居然都作證說:B以前是愛打A,但是A是喜新厭舊拋棄家庭,錯在A.可見“打老婆”居然是被村民們“默許”。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是婦女法確認和保護的重要內容,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辦公室有個調查公眾情況:“有16%的女性承認被自己的配偶動手打過,在被調查的相關機構負責人中,近1/3的人將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列為所在地區婦女權益受侵害現象的第一位。這表明目前配偶間的家庭暴力在我國仍相當嚴重地存在,而且婦女是配偶間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現象農村比城市要嚴重”。
三、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等財產權利問題。
農村婦女在財產權利上,由于數千年“夫權”“父權”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長,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農村婦女常常沒有獨立財產權,導致其財產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其一是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問題,農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導致農村婦女在結婚或者離婚后,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如離婚婦女土地承包權常常依附于公婆家,離婚后該土地承包權常常不能帶走,離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在離婚和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間,就喪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資料之一土地。其次農村婦女的婚前財產權,應該包括農村婦女在婚前與父母兄長共同創造的家庭財產中應該享有的份額,而不僅僅指婚前嫁妝,如果農村婦女需要主張權利,法律應該予以保護,。第三是農村婦女的家庭財產地位問題,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進行土地承包,農村婦女即使出嫁或者離婚也幾乎不可能有獨立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導致農村婦女出嫁或者離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期間的土地承包權實現很困難。第四是農村多種經濟形式的出現,登記業主絕大多數是男性,實際掌握經濟管理支配權也是男性,當權利出現分歧的時候,例如有當事人為離婚多得而轉移財產等,農村婦女對自己的權益維護問題有時候也無能為力。
農村婦女維權問題勢必給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的不利影響,有關部門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認真調查研究,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立法,增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規定,加大懲處侵犯婦女權益的力度,明確違法責任,及其責任追究。加強立法保障農村婦女受教育權利,加大對侵害農村婦女教育權的處罰力度,提高廣大農村婦女素質,增強農村婦女自己的維權意識,維權能力,從而提高農村婦女自己的權益保護能力 .
(二)完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具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鞏固、完善和發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響在農村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后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前,可以個人作為主體獨立享有自己應該有的土地承包權,應該完善相應措施。
(三)加強對農村婦女維權的執法力度,嚴格執法是讓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以實現是關鍵,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等部門都應該協調配合,完善保障農村婦女人身權、財產權、和婚姻家庭權等的保護機制。
(四)加強對農村婦女權益有關法律的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在農村婦女維權問題上的作用,讓全社會一起來關注農村婦女維權問題,建立起良好的農村婦女維權法制環境。
農村婦女的確是社會現實中最大的弱勢群體,她們的隱性失業、勞動權利保護、健康權保障等問題同樣確實需要關注。農村婦女維權問題,已經是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當今司法實踐必須解決的難題之一,這需要我們所有的農村婦女維權工作者,包括司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實踐中遇的問題不斷的探索總結,提出對策,為建立完整的農村婦女維權體系做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