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房子東西向96年入住,當時采光很好.今年一個房地產開發商,在我房子旁建了一處南北向的樓房.將我的東室的陽光遮的一點也沒有了,原來東室采光很好,太陽出來一直到中午,屋里都有陽光.我找過開發商,他們說東西向的房子不管.如果新建筑擋了舊南北向的房子采光,他們就管.請問是否有相應的規定,請您在百忙之中幫我解答! 謝謝!!!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陽光后,由于切 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愿望 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 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 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 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 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 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于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 來說,采光權不像建筑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由于在現狀住 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現狀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體現有 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 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 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 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 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筑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筑布局應有利于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GB50180-93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采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并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
所以綜上所述,我建議您先向當地規劃部門了解一下該開發商是否按照規劃部門的要求進行開發。如果開發商嚴重違反了規劃標準,您可以開發商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院裁定該建筑是不屬于違章建筑,若是,則該違法建筑該糾正的應當糾正,該拆除的應當拆除。
若開發商已按照規劃部門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且規劃部門的規劃是正確合理的,則依上述《民法通則》規定進行處理。至于開發商所說東西向的房子不管.如果新建筑擋了舊南北向的房子采光,他們就管”是不成立的,事實上,只要開發商的行為對您造成了不良影響,就應進行適當賠償。另外還要看你們大連當地是否有有權威性的地方法規對采光侵權問題進行界定和對采光侵權問題適用的經濟賠償標準。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中 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筑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 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新建建筑在符合法規前提下出現遮擋現狀住宅陽光的情況, 雖然是合法遮擋,但是由于遮擋現狀居民的陽光,會對現狀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 住條件產生較大的影響,考慮到廣大現狀居民的生活習慣和心理承受能力,經過綜合研究,規定現狀居民住房因新建、擴建建筑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 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而對于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則沒有經濟補償問題。若大連市沒有該項法規,您可咨詢當地建委,依上述《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標準,大連應屬于建筑氣候區劃的第幾區,則第5.0.2.1條規定在相應建筑氣候區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在大寒日日照時數不少于的小時數。若經測定,您所在大樓的日照時數小于標準日照數,則可依北京市的賠償標準,每戶賠1000至2000元不等。
如果您對規劃部門的規劃方案的合理性表示質疑,認為該方案影響了包括您在內您所在大樓大多數住戶的權益,您不妨集合全體受侵權住戶對規劃部門提起集體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公民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