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房地產的抵押?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設定抵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8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2.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但是土地上有房產或建筑物的,可以一同抵押。對于一同抵押,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不能損害國家的權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3.新增房屋建筑物的處置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