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析產競價判歸屬
案情簡述
楊某與廖某婚后與公婆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某縣城共建兩棟房屋,門牌為186號的樓房位于縣城最繁華地段,該房屋用于出租,每年租金43000元;另一棟為254號。后楊某與廖某離婚,楊某將廖某及廖某父母3人告至法院,要求房屋析產。
一審中,雙方對兩棟房屋價值意見不一。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兩棟房屋進行評估,186號房屋價值34萬多元,254號價值17萬多元。對評估為17萬多元房屋的價值,雙方無異議,但楊某認為186號房屋評估34萬多元太低。法院以評估價值對房屋進行分割,楊某占1/4,判決254號房屋歸楊某所有,186號房屋歸廖某等3人所有,并由楊某補房屋差價給廖某3人。由于雙方沒有上訴,判決依法生效。
但此后楊某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認為186號房屋評估價太低,并委托另一評估機構對該房屋進行評估,評估該屋價值為52萬多元,并認為原審法院以34萬元價值將房屋判歸廖某等3人所有,損害楊某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抗訴。法院再審時,對186號房屋,雙方當事人都認為該屋價值超過評估機構的評估價,都搶要該房屋。為此,法院決定參照評估價,由當事人相互競價,出高價者得,同時明確告訴雙方當事人,廖某家在出價相同的情況下有取得房屋的優先權。再審時,楊某對186號房屋出價60萬元,廖某家出價54萬元;對254號房屋廖某家出價28萬元,楊某則堅持評估價17萬元。法院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以186號房屋價值為60萬,254號房屋價值為28萬,兩間房屋總價值為88萬進行析產:186號房屋判歸楊某所有,254號房屋歸廖某及其父母所有,楊某補房屋差價給廖某及其父母。廖某及父母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撤銷再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目前因當事人申訴,自治區高級法院已指令中級法院再審。
法理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房屋的價值問題,即爭議的房屋價值是以評估價為房屋實際價值,還是以當事人出價為房屋的實際價值。
筆者贊同再審的處理意見。兩個不同的評估機構,對同一間房屋評估的價值相差約20萬元,雖然兩個評估機構都有評估資格,評估的程序、結論合法,但評估價值只是房屋的參考價值,不能真正體現房屋的實際價值。原審時,法院以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價進行房屋析產,不能公平、公正地析產,因雙方當事人都認為186號房屋評估價太低,這樣析產,就損害了不取得房屋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再審以雙方當事人的最高競價確定分割房屋價值,既體現當事人自愿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共有房屋的最大價值,對雙方當事人均有利。因此,再審時,法院以此來確認分割房屋的價值,并以價高者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這樣處理,既約束當事人漫天叫價,又體現房屋的真正價值,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利。這樣處理案件,既合法,又體現了合情、合理、公平。所以筆者認為再審時法院處理是正確的,因此,標的物的評估價不能作為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只能是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