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父母離婚,協議將住房歸妻子所有,父親的部分則饋贈給12歲的兒子,住房由母子二人居住。但事后父親以自己生活困難及兒子對自己不禮貌為由,要求撤銷贈與行為。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審理,確定該贈與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銷。
父親肖峰(化名)與母親劉倩英(化名)于2001年至2003年間在自己的宅基地共同建造了一幢樓房,該房地產至今沒有辦理產權證書。2008年2月20日,肖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贈與書,決定自2008年2月20日起將坐落在**市某鎮的上述房地產屬其份額部分全部贈與兒子肖羽(化名)。2008年5月20日,肖峰與劉倩英達成離婚協議,約定上述房地產歸劉倩英所有。2008年7月29日,肖峰與劉倩英就離婚糾紛達成民事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約定上述房地產歸劉倩英和肖羽居住使用,由劉倩英和肖羽各占50%份額。離婚后,該房地產即歸肖羽和劉倩英實際居住使用至今。肖峰再沒有回該處居住。但后來肖峰反悔,以自己經濟困難及肖羽不叫他爸爸等“不禮貌行為”為由,要求撤銷贈與。
法院審理認為,肖峰在律師見證下簽訂的贈與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由于訴爭的房地產沒有辦理權利證書,其權利轉移無法通過變更登記來實現,因此應以實際交付為標準,肖羽已根據贈與協議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地產,故屬肖峰所有的份額應視為已轉移給肖羽,而肖峰未舉證證實肖羽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肖峰的主張不予支持。肖峰不服該判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