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劉先生的父親在與其母親婚內與其他女子生了一個男孩,因當時家里經濟條件不寬裕,就將該孩子送往外地給人撫養。現在劉先生的父母均已過世,這位同父異母的弟弟能否來繼承劉先生父母遺留下的房屋呢?
律師:
太原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藺律師表示,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有四種類型: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以及養子女。在這四種類型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與父母之間存在血緣關系,而與父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因是否具有扶養關系而不同,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存在而與養父母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收養關系成立的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消除。
繼父母與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但繼子女不論是否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都與生父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從劉先生所說的情況來看,這位同父異母的弟弟應當是其父的非婚生子女,而他與劉母之間因沒有血緣關系而不適用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時,這位弟弟與劉先生母親之間也不存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因此,除非他與劉母之間形成收養關系,成為劉母的養子女,否則他與劉母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另外,劉先生這位同父異母的弟弟被送往外地給別人撫養,這樣他與撫養他的家庭之間形成了收養關系,與劉父之間因血緣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除,即使他與劉母之間曾經形成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隨著新的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從劉先生這位弟弟被送給別人撫養時起,他與劉父和劉母之間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無權繼承劉先生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