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0年9月19日
交易后沒有辦理過戶 房價上漲仍要按原價賣
本報記者 李 芹 本報通訊員 雷德亮 付 榮
房產買賣合同簽訂后,房款已付卻遲遲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房子漲價致使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近日,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所賣房屋漲價于法無據,賣房人張某應協助買房人王某將該房屋產權過戶至王某名下。
2008年12月28日,王某與張某經中介公司介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張某將其所有的位于海港區某小區3棟5單元1號房屋出售給王某,價款為15.8萬元。合同第四條約定:“產權過戶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王某承擔,過戶手續由張某承辦,張某負責提供過戶所需的一切證件,并保證合法有效,否則,視為違約。”合同第六條約定:“因張某身份證丟失,王某先將房款15.8萬元一次性付清,然后入住,待張某補回身份證原件時,配合王某產權過戶。”合同簽訂后,王某即將購房款15.8萬元給付張某,張某為王某出具收條。王某入住該房屋至今。后因房價增幅較大,張某又向王某提出再支付5萬元的要求,王某未同意。張某借故拖延,遲遲未配合王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王某多次催促未果,訴至海港區法院,請求判令張某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王某按約定將全部購房款交付張某,張某亦將房屋交付給王某使用,張某應將房屋產權過戶到王某名下,以完成權利交付義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待張某補回身份證原件時,配合王某產權過戶”屬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現條件已成就,張某應協助王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張某提出房屋升值,要求王某再次支付5萬元的要求,于法無據,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