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父親于1986年去世。母親沒有改嫁,而是留在家中撫養子女贍養老人。2001年3月我爺爺去世。家里仍有奶奶在。但也近九十高齡了。1998年我家的房屋被拆遷。到2001年4月時回遷至安置房。因為以前家里的物主寫的是爺爺的名字,所以打算這次辦房屋產權證時寫媽媽的名字。而去咨詢時說我媽沒有繼承權。如果房產證辦她的名字要有繼承和贈予兩道手續。我知道繼承法上雖然沒說有繼承權,可是按最高院的規定,我媽應該是有繼承權的。問題是現在我如何讓辦證單位確認我媽有繼承權?
【解答】《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您母親應當有繼承權。房產證辦理處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你的母親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的存在,然后根據法院的判決來辦理房屋產權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