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套二手房,買賣雙方私下過戶,并且還進行了公證,后來雙方因為稅費分擔談不攏,賣方將房子轉售他人。4日,武昌區的盛先生向記者反映,一年多了,房子沒得到,想要回54萬元首付款也困難。
2012年底,盛先生從陳女士處買下了武昌戈甲營一套182平方米的老房,按照他的打算,要先把老房子拆除后再建新房,考慮到改造需要鄰居同意,為了便于申請,雙方商定先不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等陳女士申請成功拆擴建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于是,雙方談妥成交價120萬元,盛先生先付了54萬元的購房款后,陳女士的房產證交由盛先生保管,還請了公證處公證。盛先生本以為萬無一失,不料今年出現了意外,房產證被陳家“借”走后,房子被轉賣給了其他人。盛先生陷入了“房財兩空”的境地。
陳女士的兒子闕先生解釋說,他們將房子過戶給盛先生時發現,由于房子屬于幾個親戚共有,要將房子先贈予母親陳女士,這筆二手房交易要產生39萬元的過戶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房屋本身只賣120萬元,我不可能再承擔如此高昂的費用。”闕先生表示,雙方都不愿意承擔這筆費用,房屋交易因此擱淺。盛先生則表示,按照當初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意向合同》,他只愿意承擔合同規定由他承擔的部分。雙方僵持之下,闕先生說,在通知了盛先生后他們才將房子過戶給了他人。而盛先生對此否認知情。
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表示,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按照過戶登記為準,盛先生作為買方并未作過戶登記,房屋所有權還是不屬于他。盛先生當初買房時應該先過戶再辦理其他事宜,這樣才能盡可能保障自己權益。而陳女士將房屋賣給他人,算違約行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建議盛先生通過協商或者法律訴訟方式,按照合同約定維護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