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收集相關的材料。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件,拆遷許可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裁決書、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以及履行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的證明材料。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建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現場指揮人員、攝像人員(條件許可,盡可能進行全程攝像)、測繪人員(要有測繪資格證書)、財產清點人員、房屋拆除的施工人員,做好對現場秩序的維護、交通疏導、人身救護等職責分工,擬定具體的拆遷預案。因為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前提是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沒有做通,抵觸情緒很大,而在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做好這些準備工作,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還應及時對上述參加行政強制拆遷人員的身份證件進行收集。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中,應認真履行公證員的職責,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對測繪人員的測繪行為及結果進行監督,并要求測繪人員提供書面的測繪結論,同時指導攝像人員對房屋、附屬物及現狀進行全面拍攝,對房屋結構、門窗、廚房以及附屬設施等著重拍攝。清點被拆房屋內的財產時公證員不能脫離現場,要對清點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公證員不應親自清點財產,應由專人操作,做好清點物品的登記工作(對小件物品可歸納包裝并掛簽標碼進行登記),同時要求攝像人員對清點過程及清點的物品進行全程攝像。清點結束后,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將清點物品移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接受或不在現場的,由拆遷人代為保管。拆遷人應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可辦理提存公證。
如果強制拆遷現場混亂,測繪、清點及攝像人員不能按上述程序操作,失去控制,公證員應及時將情況反饋給現場指揮人員或申請人,及時處理,否則,應拒絕公證。在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要認真做好現場公證記錄,盡可能做得祥細,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強制執行的機關,被拆遷人是否到場,參加拆遷的相關部門,測繪、攝像及財產清點人員,被拆遷房屋的現場狀況,產權人,房屋測繪、財產清點和攝像情況以及其它應當記明的事項。記錄應由上述人員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應在記錄中記明。當然,在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有可能涉及其它事項的公證,如通知、文件送達等相關公證,公證部門也應認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