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條例的規定,公證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已成必然,實踐中,公證已充分融入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全過程中,充分發揮著其特有的職能作用,尤其是被拆遷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為政府攻克拆遷難點提供法律保障,其職能是任何機構、組織所不能替代的。保全證據公證是公證機關在強制拆遷房屋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通過現場勘察、現場監督、現場記錄等措施,保全有關證據,確保強制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盡可能使強制拆遷行為合法化、規范化。
在行政強制拆遷中,政府機關往往把公證處當成政府所屬的一個職能部門,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誠然,公證處作為國家的法定證明機關,應支持政府工作,相互配合,搞好強制拆遷工作,有義務向群眾宣傳拆遷方面的法律、政策,運用法律知識協助做好被拆遷人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盡可能動員被拆遷人自拆,調和被拆遷人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溝通、融洽百姓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化解矛盾,使拆遷當事人了解黨和政府對城市建設的重視,對人民群眾的關心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提供全方位系列化的服務,依法保證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的穩定。但公證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本質工作是如何搞好被拆遷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有著一整套嚴格的操作程序,應堅持其獨立性原則。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內的財產狀況都無法確定,如果引發爭議、訴訟等將無據可查。依據條例之規定,對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在房屋被拆遷之前,依法采取測繪、拍照或攝像、登記造冊等保全措施,對即將被拆遷的房屋、附屬物、房屋內存財物及現場狀態進行全面、客觀的記錄,確保其真實性、證明力,行使其監督權,搞好保全公證工作,真正起到預防糾紛的作用。
在新形勢下,大力提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和諧社會的前提就是穩定,沒有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胡錦濤總書記在《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強調:“當前,要重點解決好在土地征用、城鎮拆遷、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過程中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堅決依法糾正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要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性,堅持依法辦事、按照政策辦事,既依法維護群眾正當權益,又依法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在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中,公證職能作用發揮得好壞,對能否保障行政強制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的安定與團結,影響巨大。公證機關應始終把為拆遷工作提供公證服務作為為市場經濟服務的一項重要工作,與各部門密切配合,運用公證手段,規范強制拆遷行為,完善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強制拆遷行為的真實、合法,同時為日后糾紛的最終解決提供全面的、直觀的原始證據和可靠的法律依據。公證在拆遷中應充分發揮“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特有的職能作用,真正體現其保駕護航的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