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您詳細介紹房產公證法律依據,房產公證有何法律依據?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與建設部于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
房產公證有何法律依據
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產公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為了進一步推動房產公證業務的發展,不斷提高房產公證質量,1990年8月司法部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召開了"全國房產公證會議",建設部房地產業司負責同志、各地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和部分地方的公證處、房管部門的負責同志出席了會議,會議全面總結了公證機關辦理房產公證方面的經驗,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和發展房地產公證業務的方針,制定了更好地為房產市場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務的具體措施。會后,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房產登記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與建設部于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后持公證和有關契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通知)從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