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公證的法律規定
公民或法人從房地產經營單位購得房產后,由于某種原因,需要轉售給他人的,必須依法與受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并向市房地產權管理處申請房產權變更登記。
當事人可以采用公證機關參與擬定的標準轉讓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協商擬寫。當事人自行擬寫的房產轉讓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年齡、地址,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件號碼;《房地產證》編號;房產的座落位置(片區、幢、樓、單元)、面積 ; 房產單位售價、總售價;房價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房產交付日期 ; 房產用途 ; 違約責任、負責事由 ; 合同生效條件(應規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等。
二、當事人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當提供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攜帶房產轉讓合同,填寫房產轉讓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轉讓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轉讓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2 、轉讓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3 、代理人代為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供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4 、市房地產權管理處核發的 ( 房地產證 ) ;
5 、全民所有制法人組織轉讓房產的,提供該法人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轉讓房產的批準文件;“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法人轉讓房產的,提供載有董事會一致同意轉讓房產的書面決議 (會議記錄);
6 、公證機關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應當提供的有關材料,與 " 房產買賣合同公證 " 中購買方齋提供的材料相同。
三、辦理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轉讓房產,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沒有房地產經營權的單位轉讓房產,必須委托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的房地產交易所代理進行交易。
2 、轉讓方必須領有市房地產權管理處核發的房地產證尚末領取房地產證的,不得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
3 、如果房產已作為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房產所有權人未經抵押權人明示同意,不得轉讓。
4 、房產為數人共同共有的,轉讓房產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轉讓共有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