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合同公證應提交的資料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委托他人辦理,還須提供經公證機構證明的授權委托書,但收養、保證等應當由本人辦理。
(二)當事人為中國內地法人:
1、公司的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
4、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注明:注冊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在辦理合同公證時,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須辦理公證)。
(三)當事人為境外法人:
1、當事人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業登記證或注冊證書、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等)需經中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人)辦理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轉遞;轉讓方、受讓方為澳門公司,其材料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辦理公證;轉讓方、受讓方為臺灣公司,經臺灣地區公證人辦理公證并經由臺灣海基會寄送。
2、當事人為外國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業登記證或注冊證書、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等)需經當地國家公證人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認證。
(四) 合同若干本。
(五) 如涉及有關財產的,提供財產權利憑證。
(六) 如涉及夫妻關系、親屬關系等,提供夫妻關系、親屬關系的證明資料。
(七)如涉及財產共有關系,提供共有關系證明,共有人應到場確認該財產處分行為。
(七)承辦公證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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