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贈與公證有哪些方式?
實踐中,房產贈與公證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證明房產贈與人單方制定的贈與書的真實、合法;另一種是證明贈與雙方達成協議的真實、合法。且第一種方式居多,其理由是:贈與是實踐性法律行為,受贈人接受、利用房產的行為即視為接受贈與,房產贈與合同就成立,而無須再做其他意思表示,故房產贈與公證只要證明房產贈與人單方制成的贈與書真實、合法即可。對此觀點,律師不敢茍同。
第一,從有關民法原理看,贈與是一種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愿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對方當事人所有,對方當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為。給予財產的一方叫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叫受贈人。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同時也是實踐性法律行為,也就是說,贈與除了贈與人有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外,還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在贈與中,第一步是贈與關系,第二步才是實物交付,贈與人表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這一意思表示是首要的,是前提條件,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有可能進行實物交付,否則,無贈與人、受贈人的意思表示,或僅有贈與人的贈與表示而無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表示,贈與人要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也就無從談起。一言以蔽之,贈與的雙方法律行為特征相對其實踐性法律行為特征來說是前提、是基礎,決定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方式的因素,是贈與的雙方法律行為特征而不是實踐性法律行為特征。
第二,根據我國《契稅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贈與人雖未把房屋實際交付受贈人使用、營業,但有贈與協議,并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應當認為房屋產權已經轉移,贈與已經成立,這就說明,在其他條件合乎規定的情況下,房屋交付與否,并不影響贈與行為的成立,換句話說,贈與的實踐性法律行為特征對于房產贈與行為成立與否并不起決定作用。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房產贈與行為的成立,一般情況下,以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為準;特殊情況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也應有書面贈與合同,并實際交付房屋,贈與方算成立。據此,可得出這樣的結論:書面贈與合同是房產贈與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與此相適應,公證處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應采取證明贈與合同的真實、合法的方式。
第四,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房產贈與公證采取證明房產贈與人單方制成的贈與書的真實、合法的公證方式,而不管受贈人有無接受贈與的表示,那么,在房產受贈人不同意接受贈與的情況下,原來的贈與公證也就沒有必要,贈與公證書也就失去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那種認為贈與是實踐性法律行為,而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只需證明贈與人單方制成的贈與書真實、合法的公證方式是不妥的,應該采取證明房產贈與雙方達成的贈與協議的真實、合法的公證方式,原來的公證書格式相應地應予以修改,如果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受贈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表示自己的意思,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2、房產贈與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房產公證,是一項常見的公證業務,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興起,房產公證的業務正在不斷拓展。目前幾項主要的房產公證包括: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房地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租賃合同、房地產抵押〈按揭)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互換(置換)合同、房屋贈與、房產繼承、房產分割(析產)合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確認房屋產權等公證。
(1)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房產贈與合同公證申請表。
(2)贈與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房地產證;
贈與的房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的,夫妻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辦或提供經公證的同意配偶贈與房產的聲明書;
贈與的房產屬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應共同到公證處申辦公證或提供經公證的同意共有人贈與房產的聲明書。
(3)受贈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受贈人的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4)收費標準
按贈與額的2%收取。
(5)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房產贈與合同公證申請表。
3、房地贈與公證的手續怎么辦理?
(1)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2)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A、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復印件);
B、贈與書;
C、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D、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贈與的文件。